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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编辑日期:2011/6/25  作者:武装部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
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 ?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三、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要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探索社区、街道、乡镇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就业创业;安置地政府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措施等形式予以协助;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作用,依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形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作为、政府协助、社会支持的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五)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经费的落实。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安置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调整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的条件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o
(二)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三)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9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舍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五、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可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离队报到前,军队各级组织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教育。要认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些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三)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各地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积极开展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就业的改革试点工作。可根据随调配偶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由本人自谋职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七、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实和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移交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二)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三)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相关规定,不断深化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退役军官安置新路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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